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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7-02-17     作者:   点击量:   分享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持续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陕师校发〔2016〕13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经费。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三条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均实行预算管理,经社会科学处审核后,财务处执行。

第四条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的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纵向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由负责人制定,间接费用预算由学校统一编制。

第五条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批。主管部门批复后,须报社会科学处备案,交财务处执行。

第六条纵向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研究院(中心、所)等签署意见,经社会科学处审批通过后,报财务处执行。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研究院(中心、所)等签署意见,经社会科学处审批通过后,报财务处执行。

第七条横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和财务制度,遵守合同书或协议书约定,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编制项目预算,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并由学院、研究院(中心、所)等签署意见后,经社会科学处审核通过后,报财务处执行。

第八条横向项目确因研究需要调剂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研究院(中心、所)等签署意见,经社会科学处审核后,报财务处执行。

第三章经费开支

第九条有间接费用开支要求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它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纵向项目经费的开支按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中的相应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经费的开支按照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录入、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数据库使用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问卷调查费、访谈、数据跟踪采集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案例分析、测试等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纵向项目专家咨询费的支出,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发放对象和发放额度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西安地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7.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8.车辆维持费(仅限横向项目经费中支):所有权属于学校的车辆可按规定开支维修费、保险费和年检费,不得开支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赔偿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

9.特支费(仅限横向项目经费中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接待等费用。

10.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时单独列支,单独核定。与项目研究需要相关的其他支出费用,包括通讯费、邮寄费、市内交通费、办公用品费等。

(二)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有关管理费用。

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有明确间接费用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提取管理费;没有明确间接费用的项目,学校按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

各类横向项目,经费小于10万元的,学校按照经费总额的3%提取管理费;经费大于等于10万元且小于20万元的,按5%提取管理费;经费大于等于20万元,且小于300万的,按8%提取管理费;经费大于300万的,按6%提取管理费。

(三)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分为学校资源成本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三部分,其管理和使用遵照《陕西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国家和学校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难以取得发票的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说明具体情况,报学院、研究院(中心、所)等审批后,财务处报销。

第十一条跨单位合作的研究项目,如需外拨经费,纵向项目按相关管理文件执行,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按《陕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陕师校发[2016]13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真实、合理地使用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研究院(中心、所),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负责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配套经费的管理,履行相关报销管理及审核职责。

第五章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包括年度支出和各项内容支出。科研项目应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决算管理。各类外拨经费纳入决算管理,结题时均需提供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明细账目和管理部门意见。

第六章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纵向项目绩效考核以项目主管部门的中期检查和结项结果为依据。横向项目绩效考核以项目委托方验收结果为依据。

第七章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经费预算总额减去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的项目结余经费还包括处理已购置物资、材料、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经费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有退回规定的,按原渠道退回;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经2016年12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2015版)废止。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